-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移轉與自然人時,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要注意申請期限,以免影響權益
稅捐機關表示,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移轉與自然人時,得出具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並由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,在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勾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土地增值稅提出申請;其未勾選者,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,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由於農業用地移轉,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。課徵土地增值稅,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;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,因此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,以杜紛爭。民眾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要特別注意時效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!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